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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治已病”“防未病”作用,解决领导干部规范用权、“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近日,*县制定出台《县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明确审计监管职能,筑牢齐抓共管监督屏障。建立由县委统一领导,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工作机制,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督促整改、干部选任相结合,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干部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任免和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全面厘清纪委监委机关、组织、巡察、机构编制、检察、人社、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职责,每半年对审计结果进行一次综合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或建议,促进和规范县管领导干部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更好地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使用、监督、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明确审计监督程序,健全完善协同配合机制。认真落实审计结果报送制度,成员单位每半年对审计结果进行一次综合分析,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审计结果运用情况进行研判,并将问题及时反馈。全面加强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工作部门协调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接到的问题线索,积极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对决定立案的,及时将立案决定书面告知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对接到的移送事项,及时组建专班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审计部门。同时,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意见及审计整改报告分别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和干部人事档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相关资料装入审计档案,作为廉政监督、干部选用的重要依据。
明确审计责任追究,树牢从严管理干部导向。坚持奖惩并举、整改结合原则,加强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评价较差的单位,由纪委监委机关、组织人事及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评定较差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组织部门及时进行提醒和约谈,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对经济责任审计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结合干部日常管理,分析研判后,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当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切实把审计结果运用到个人进退留转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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